亲爱的网友们,很多人可能对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不是很了解,所以今天我来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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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1、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只有在基于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并且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实质在于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根据。具体而言,就是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某行为(作为、不作为);
2、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表现为财产减少、生命丧失、身体残疾、名誉受损、精神痛苦等);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核心要件):以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为侵权责任的必备、最终、决定性构成要件。
为人可以通过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在这个意义上,也将过错推定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因为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下,是要由受害人来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而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受害人不需要对行为人的过错举证证明,法律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况,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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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一、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1、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只需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无须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什么内容
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内容:
1、过错责任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2、过错责任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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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1、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

2、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侵权责任承担形式以及责任范围的依据。

过错推定责任8种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7、地下施工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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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责任原则9种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2、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3、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
4、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5、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一、过错推定责任和一般过错责任区别有哪些
1、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要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需就行为人具有过错提出证明。
2、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区妥为不同程度以确定行为人的不同责任。
3、过错责任严格区分了加害了的过错与混合过错的情况,要求在混合过错中适用比较过失规则。
二、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1、从责任的性质上看,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至于因何发生这种损害行为“则是现代社会必要经济活动,实无不法性可言”。2、从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来看,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权领域中,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
3、从免责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而过错推定责任并非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只是将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给加害人。
4、从司法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有无过错举证,而只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故法官对此责任的适用缺乏弹性和适应性,而过错推定给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举证反驳,提出免责事由单方面的认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权,有利于法律原则和实践相结合不断变化发展,这也归根于两者的性质,一个以分配损失为必要,一个仍然以过错补偿为原则。
5、有学者把两种责任最基本的区别归纳为两点:第一,受害人的过失能否成为两种责任的免事由;第二,不可抗力能否成为两者的免责事由。两方面的区别非常精辟的反映两者在具体适用过程的差别。当然从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两种责任完全可以合并存在,相互补充。
三、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的区别
1、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要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需就行为人具有过错提出证明。一般侵权待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受害人应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而在过错推定责任中,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行为人若不能提出合理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以证明其没有过错则将被推定有过错。
2、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区妥为不同程度以确定行为人的不同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责任的加重,也可以因没有过错或过错轻微而导致责任减轻。但是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过氏是被推定的,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则过错程度就很难确定了。
3、过错责任严格区分了加害了的过错与混合过错的情况,要求在混合过错中适用比较过失规则。然而,在推定过错中,由于过错本身是推定的,因此很难确定被推定出来的被告的过失程度,并以此与原告的过错相比较,所以也很难用“比较过失”理论。在过失的推定,特别是在特殊的过失推定中,受害人的一般过失的存在,常常并不能推翻以行为的人的过错的推定,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行为造成的。在特殊错推定情况下,受害人的重大过失是否可以推翻对行为人的过错的推定,应依具体情况而定。若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行为人也不能证明自己没有一般过失,则不能推翻对其过错的认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责任】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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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责任有哪些

法律分析:过错推定责任的8种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2、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3、高度危险作业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4、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5、建筑物、构筑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6、堆放物侵权;7、窨井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8、林木折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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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责任有哪些情形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中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有如下情形:1.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的伤害承担过错推定责任。2.医疗机构对患者受到的损害在特定情形下承担过错推定责任。3.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对非法占有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4.动物园对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5.所有人、管理人对建筑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6.堆放人对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7.所有人、管理人对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8.施工人对地面施工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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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过错推定责任

法律分析:过错推定责任是行为人给他人造成损害,他人能够证明所造成的损害是由行为人的行为所导致的,而行为人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而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在我国的实践中,过错责任的承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行为人若不想承担责任就得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加害人能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所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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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过错推定责任8种情形

民法典过错推定责任8种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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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责任

法律分析:在过错责任的推定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在行为人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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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情形有:
1、校方对于无行为能力学生的校园事故责任;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
3、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
4、动物园的饲养动物责任;
5、医疗事故责任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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