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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州阿云案”引起的风波,从中看北宋司马光与王安石之争

话说到了神宗时,自“陈桥兵变”以来,北宋王朝已享国百余年。表面来看,经过几代人的经营,王朝似乎形势一片大好,国富民丰,朝堂人才济济,边境相对和平。且不说,仁宗朝留下的重臣如韩琦、欧阳修、富弼、文彦博均在朝,宋境之内,文化之风浓郁,一扫五代十国以来的颓势。然而在这看似一切平静之下,殊不知,大宋王朝已经在风尖浪口的前夜。饱受极大争议的“王安石变法”即将来临。无论后世怎么评论这场神宗年间的变法,大宋王朝却无法再平静下去,参与或者恰逢这场变法的人也难以置身事外,整个国家的命运夹杂着芸芸众生的命运都将以此而改变,无论你是王侯将相还是平民百姓。
历史在开演之前,总会有一些小插曲,似乎是给后面的结局一些不经意的暗示。今天要说的就是一场看似不甚严重的“杀人未遂”案件,就发生在变法的前夜,然而,其所折射的背景就像暴风雨前的宁静一般。牵涉其中的两位重要人物的分歧,在此就能体现出来。这就是神宗熙宁变法的一对冤家,王安石与司马光。他们看似政敌,私底下确实好友。但是,两人都是有名的固执,无怪乎得名拗相公(王安石)与司马牛(司马光)。
这桩案子并不复杂,在《宋史》中多处都有记录,王安石传、许遵传、刑法志中均有不同程度的记述,可见这一案件的影响不同于一般。我们还原一下,看看究竟是什么分歧能让惜字如金的史书中留下多处记载。
故事发生在公元1068年,北宋熙宁元年,也就是宋神宗当皇帝的第一年。登州(今山东烟台区域)有一个女孩叫做阿云,十三四岁,古人普遍早婚,这个年纪的小姑娘也到了嫁娶之龄。阿云生得不错,现在的话说妥妥的小美女一枚。不过,阿云的身世并不美好,很小父亲的就不在了,这一年母亲突然离世。按照封建王朝礼节,应该服丧三年。父母不在只能跟着家里亲戚,但,显然亲戚并不太愿抚养,于是阿云还守丧期就将她许配给本村一名韦姓男子,姑且叫他韦大吧,订立婚约接受聘礼,于是就成了夫妻。要知道,在万恶的旧社会,婚姻之事,男女几乎不会谋面,很大程度上靠运气。阿云,一位花季少女,或许还满怀着对未来官家一些憧憬。然而很快现实就给了她一个大嘴巴子。韦大,五大三粗,相貌丑陋(“婿陋”—《许遵传》),难怪一直没找到媳妇,这次算是捡了便宜。估计,如果阿云的父母在世,见到韦大,未必会同意这桩婚事。
“心比天高,命比纸薄”,这应该就是阿云内心独白吧。然而,阿云并不甘心就这样过一生。一天,她趁着韦大熟睡之际,拿着刀想去杀他。《许遵传》中记述:“怀刀斫之,十余创,不能杀,断其一指。”显然,小姑娘没有杀人的本事,更多应该是不甘之心作祟,砍了一通,竟然只砍断一个手指头。估计,小姑娘见此景,估计是吓跑了。后来,官府来人办案时就怀疑是阿云所为,于是“执而诘之,欲加讯掠”(引同上),不认罪就要动刑,典型的粗暴式办案法。小姑娘那里经过这种场面,于是直接交代犯罪事实。杀人未遂,而且内有衷情,又发生在一个孤苦无依的小姑娘身上,以现在观点来看,触犯刑法,但量刑应该不会太重。实际上,时任登州知州的许遵也是这种观点。另外,许遵注意到,阿云订亲时,“母服未除,应以凡人论”,这是无效婚姻,所以不存在什么谋杀亲夫。而且,还有一点,虽然属于“谋杀已伤”,但阿云“被问即承”,一问就认罪,属于自首。于是就将这个案子上报,请上级部门核准执行。在宋朝,刑事案件的要一级一级上报,最终经过中央部门审核,报皇帝批准,尤其对于死刑。
很快审刑院和大理寺(国家最高司法机构,相当于现在的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就批驳了许遵的判决,改判“违律为婚,谋杀亲夫”(《宋史·刑法志》),虽然未遂,但性质恶劣,按《宋刑统》,应处以绞刑。
注意,这里审刑院和大理寺又加了一条“违例为婚”,这条对于后面的争论也非常重要。虽然是法律规定,但这里还有道德牵涉其中,所谓礼法不分,才让案件显得复杂。
许遵收到这一判决,表示不服,于是再次上奏(负责人的父母官呀),并引用熙宁元年八月,宋神宗诏“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宋史·刑法志》),以及《宋刑统•名例律》:“犯罪之徒,知人欲告,及按问欲举而自首陈,及逃亡之人并返已上道,此类事发,归首者各得减罪二等坐之。”,皇帝有诏令,律法也有依据,那么阿云不应该判处死刑;再有前面也说到了,他们的婚姻关系本身就不成立,而且许遵引律“因杀伤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案子本身就是刑事案件,与婚姻无关,不应强行绑定在一起。案子又被转到了刑部。“刑部定如审刑、大理”(《宋史·刑法志》)直接认同审刑院和大理寺的判决。
事情到这似乎要定案了,但偏偏此时,许遵被调到了大理寺任职,他自然不同意刑部的判决,认为“刑部定议非直,云合免所因之罪。今弃敕不用,但引断例,一切按而杀之,塞其自守之路,殆非罪疑惟轻之义。”(《宋史·许遵传》)刑部不遵从皇帝敕令,而断章取义援引律条,无视阿云自首情节,所以其定议不公。所以,许遵依然坚持其原来的判法,而不认同刑部。这事被御史台(监察部门,专门负责纠错)的谏官知道了,弹劾许遵,指责他“妄法”,许遵自然不服,怎么办呢,再往上呈递吧。于是就到了皇帝那里,许遵请求皇帝召两制议。
注:鉴于宋朝官制较为复杂,我有专门文章说明这个。“两制议”是宋代的一项独特的审议机制,所谓两制是指内制的翰林学士与外制的知制诰(北宋众多名臣都在此任职过,例如大名鼎鼎的包拯、欧阳修、苏轼等等),这两个部门算起来属于皇帝的中枢秘书机构,发展成为宋朝士大夫政治的重要部分。简而言之,就是说天下有疑难案件、争议大的就由内制的翰林学士与外制的知制诰,一起讨论决定。此时的代表人物就是王安石和司马光。
对于神宗而言,其实内心里,他并不为难断,毕竟自己的态度已经体现在他的刚继位就发布的那封诏令。但是既然群臣分歧较大,还是集思广益,辩论清楚才好,另一个似乎不可告人的心思就是,测试一下群臣谁听从自己的敕令,毕竟皇帝下决心要变法图强的,须知道群臣意向,能否支持自己。《刑法志》中说王安石和司马光“二人议不同,遂各为奏。光议是刑部,安石议是遵”,两人果然意见相左,司马光支持刑部,而王安石力挺许遵,这两人的不同,实际上也代表了以司马光为首的保守派与以王安石为首的变法派的不同:
保守派的司马光坚持以《宋刑统》为标准,阿云必须处以绞刑,否则“终为弃百代之常典,悖三纲之义,使良普无告,奸凶得志,岂非徇其枝叶,而忘其根本之所致耶!”(《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六十六,下同)正如前文所注,儒家礼法已经成为保守派的一个立论基础,“国家之治乱奉于礼”,也是司马光的一贯主张。而变法派的王安石则更重实用主义,就事论事,“分争辩讼,非礼不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也。”律法重要,按时皇帝的诏令对律法也有解释权,这点正如当今社会中最高法院对法律的解释权,具备同等效力。另外,王安石认为即使从法理上讲,阿云属于“只谋未杀”,用现在的法律术语就是“杀人未遂”,所以罪不至死。王安石还秉承其变法主张,认为“祖宗之法不足守”,并举出宋仁宗例子,“且仁宗在位四十年,凡数次修敕。若法一定,子孙当世世守之,则祖宗何故屡自改变?”(《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五九》)
神宗一看形势,心里有数了,果然王安石是听从他的。于是很高兴,“诏从安石所议”(《刑法志》)。然而神宗还是低估了朝臣的态度,有宋一朝,对士大夫格外宽容,所以朝臣对皇帝并非如清朝之唯唯诺诺。这不,神宗诏书刚下,御史中丞滕甫上奏请再议,史记上并不同意神宗和王安石的意见,而御史钱顗(yǐ)则更进一步,要求罢免大理寺许遵。神宗甫一继位就遇到这么个难题,自己的圣旨大臣都不遵循,也是他好脾气,又下令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知制诰钱公辅重定。吕公著等人支持王安石,神宗很高兴,下诏表示支持,并明确,“今后谋杀人,自首,并奏听敕裁”,要遵从皇帝朕的敕令。但是,事情还没结束,法官齐恢、王师元、蔡冠卿等“皆论奏公著等所议为不当”(《刑法志》)。到这个地步,朝臣有不少人依然反对,也是佩服神宗,这样还能继续下去,脾气确实太好,但显得优柔寡断了些(注:此处就表现出神宗的性格,摇摆不定,可以料想,后面变法在大阻力下,他也不会决绝坚持。王安石被罢相,变法流产,也在情理之中),又下诏王安石与众法官集议,反覆论难。可见阿云案在朝廷之上,争议之大,几乎搅动整个官场。宋神宗最终采折中法,于熙宁二年八月下诏:“谋杀自首及按问欲举,并以今年二月二十七日敕施行。”原则上神宗终于肯定了王安石的结论,值此,争论了一年之久的登州阿云之案才算暂时落下帷幕。阿云的死刑得免,改判有期徒刑。后没过多久,朝廷大赦天下,阿云被释放回家。回家后的阿云又重新嫁人生子,案子似乎(注意,这两个字)真的结束了。这都是发生在王安石执政之后的事情了。
明眼人也能看出来,这一震动整个官场的案子,与其说是后人常论的“律敕之争”(法律与皇帝敕令),其实隐藏在背后却是不折不扣的“路线之争”或者说“政治之争”,是熙宁变法前保守派与变法派之间的小试牛刀。
王安石立论也为其变法造势,并进一步发挥,皇帝的敕令是对法律的补充与修改,拥有同样效力,这也是他获得神宗支持的一个重要原因;而祖宗之法并非不可变动,要因时因势而变。
司马光坚决反对改变祖宗成法,实际上也对神宗律法解释权的反对,一旦这次“卫法”失败,也就意味着“变法”的合理性。这也是为什么即使在神宗多次下诏免除阿云死刑之后,保守势力依然不依不饶,这是他们的底线。然而,毕竟是封建王朝,一旦失去皇帝的支持,保守派必然失势。果然,变法期间,保守派悉数被闲置。
回到阿云案
前面提到,阿云案暂时尘埃落定,是在王安石执政主持变法之后,但我们知道,熙宁变法最终结果王安石两次被罢相,新法于神宗崩后,尽皆被上台为相的司马光废除。继位的哲宗皇帝就下诏:“强盗按问欲举自首者,不用减等。”这肯定是司马光的意见,也就说是,神宗当年的敕令无效。于是,这桩公案又发生了扭转。
有一个版本说,司马光掌权后,翻起这桩旧案,阿云又被逮捕并处以死刑。以司马光的个性来看,翻案很可能发生,哲宗的诏令就是佐证,因为翻案的意义在于废除新法;但是时隔十几年再将人处死,似乎显得不近人情,且在史书中也没有记述。多半是后人的编造。
再看阿云案引起的“律敕之争”与“政治之争”
今天,很多人认为,皇帝的敕令是在破坏法律,造成恶劣影响,也是北宋走下坡路的标志。其实不然,北宋“人治”政治下的法律并不同于今天的依法治国,“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从来都是停留在纸上,更不用说立法之初的不完善性。实际上,如果说皇帝的敕令合理,完全可以体现在法律上,在敕令指导下,相应不完善的条款就行修订使之完善。这与今天的法治社会概念就一脉相承。同样,“礼”的含义也不能缺失,我们常说“法律无情”,条条框框的解读可能不同,但是“以德治国”也不可或缺,结合这两年国内一些较为著名的案件(比如山东的“辱母案”,高考冒名顶替案)思考的话,我们可能会得到更加深刻的认识。以《宪法》核心,各领域分类律法共同完善的法制建设,结合“以德治国”理念,方是建设公平正义又不失活力的现代社会之路。
参考资料:
1.《宋史》王安石传、许遵传、刑法志三等
2.“登州阿云案”中的律敕之争,李梓琳,来源万方数据
3.宋神宗时期律敕关系考——基于对登州“阿云案”的思考,江眺,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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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登州阿云案:一起案情明了的女子杀夫案为何会引发党争呢

公元1085年(北宋元丰八年)正月初,雄心大志的宋神宗赵顼由于西北边境军事上的失败,精神上受到沉重的打击,病情恶化,不久驾崩。太子赵煦即位,年仅十岁,是为宋哲宗。

由于宋哲宗年幼,由祖母太皇太后高氏(高滔滔)临朝听政。高氏起用守旧派领袖司马光为宰执,主持朝政。

而司马光上台后第一件事情,就是派人去登州,将一名叫阿云的登州女子抓捕进监狱,并马上判决该女子死刑,立即斩首示众。

这名名叫阿云的女子究竟是何人物?于当朝宰相有何仇怨,为何让司马光如此念念不忘,以至于其一上台,就要杀了该女子。

其实这名女子和司马光并无任何仇怨,甚至从来没有见过高高在上的司马光,之所以司马光对她念念不忘,一上台就要弄死她,是因为牵扯到到当年的一桩旧案子。

这件案子本身并不复杂。登州有个叫阿云的女子,早年丧父,后来母亲也染病去世。其母刚死,阿云的叔叔就不顾阿云母丧未满,强行就把阿云配给同村的一个老光棍韦大。

史书载,此时“许嫁未行”,也就是仅仅定了婚还没嫁过去。但是这个老光棍相貌丑陋,所以阿云一个花季少女根本就不愿意嫁给他。

不过婚期已定,由不得她。为了摆脱这桩婚姻,一天晚上,阿云趁韦大熟睡的时候,用刀连砍韦大十多刀,但是并未杀死韦大,只是砍断了韦大的手指。

由于当时天黑韦大并未认出阿云,刚开始官府认为是盗贼所为,但是经过调查,官府认为阿云的嫌疑最大,随后阿云被逮捕,被抓没多久,阿云就主动承认罪行。

这个案情的前因后果一目了然,侦破过程非常顺利,没有任何争议,但是当时对这个案件的判决却极其复杂,引起了很多的争论。

在古代,女子谋杀亲夫可是重罪,依律应该定为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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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州阿云案轰动一时,阿云到底犯了什么错,司马光非要置她于死地

登州阿云案

登州的阿云只是一个平民女子,母亲去世后,在为母亲守孝期间,被狠心的叔叔被迫指婚给一个阿云不喜欢的又丑又穷的老光棍。阿云心里不同意,紧接着做出了一个大胆的举动,她深夜来到老光棍家中,想要拿刀将他杀死,无奈阿云只是一个弱女子,没有足够的力量,只是在老光棍反抗的过程中被阿云砍掉了一根手指。阿云惊慌失措地逃走,被官府知晓后顺藤摸瓜还是被抓到了。

当时的阿云只有十几岁,不懂得朝堂之事,几句话就将事情的来龙去脉交代得清清楚楚,阿云招供后,知县给她安了个谋杀亲夫的罪名,应当处以死刑。但是由于宋朝所有地方死刑都必须逐级上报直到大理寺和审刑院进行复审。

当时的登州知府认为此案期间阿云正在为母亲守孝,守孝期间本是不可以婚嫁的,所以阿云和老光棍并不算夫妻,加上阿云是被叔叔逼婚的,也就是说这门婚事本来就是不合法的,所以阿云不能算是谋杀亲夫,罪不至死。

但是知府将结果上报大理寺和审刑院下来的结果却还是给阿云死刑。当时正值宋神宗下诏:谋杀已经造成人身伤害,但是审讯时主动如实招供的以自首对待,自首是古代传统法律中最重要的刑法适用原则,根据这个原则,自首的犯人可以降低两个等级论罪,也就是说这样的话阿云也许就不用遭死刑。

但是大宋律法规定,皇帝诏书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神宗将此案交给两个翰林学士来判,此二人便是王安石和司马光。

小小民女卷入政治之争

王安石当时正在极力主张变法,而司马光却是坚决反对变法的一方,二人同时接手一个案件,自然要分个高下。王安石认为按照神宗的诏书,阿云确实不应该被判处死刑,但是一旦以皇帝的诏书为判案之本的话,就与大宋律法中的皇帝诏书不凌驾于律法之上冲突,这样下来断案的标准就不是以大宋律法为准而是皇帝的旨意可以改变大宋律法,而这也是王安石推行变法的基础。

而他的对头司马光则认为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任何人都不能干预法律的公正性,就算是皇帝,一切都要以大宋律法为准,阿云不管有何种理由终归是故意杀人,理应判处死刑。

两人在朝堂之上争得面红耳赤,不相上下,无非就是政治上的意见不同,对大宋法律的认知不同。

宋神宗看到两人局面僵持,便将案子交给其他官员审议,结果是支持王安石的意见。可是司马光这边并不罢休啊,审刑院的官员又联合上书皇帝,要求继续与王安石争辩。本来只是一间小小的谋杀未遂案件,却因为两个党派政见不同把朝廷搞得乌烟瘴气。

宋神宗为了让双方安定下来,不得不亲自对犯人自首的界定和量刑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命令翰林院拟写诏书发往中书省,可谁知中书省竟然将之驳回,理由是皇帝诏书不能凌驾于宋法之上,故不能实行。这可触到了宋神宗的底线,我皇帝还不能奈你何了?宋神宗一气之下直接下令,将阿云的死刑改为有期徒刑,王安石的变法也顺理成章地开始了。

王安石政变失败,司马光重新拉出阿云案只为铲除异党

阿云案不久之后,又遇到大赦天下,阿云得以赦免重获自由。本以为可以过上平凡普通的生活,可谁知道,王安石变法失败,加上神宗去世、哲宗继位,政治渐渐向司马光方向靠拢,司马光当上宰相后,重新将阿云案拿出审理,此时没有了宋神宗和王安石,阿云最终被判处死刑,不得善终。

王安石本是想通过阿云一案来实现他“礼不可以庶人为下而不用,刑不可以大夫为上而不施”的观念,而司马光与之政见相反,阿云只是政见之争的牺牲品,司马光得势后本可以不管阿云,他把阿云处以死刑不是为了严肃法纪,而是为了做给那些支持王安石的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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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登州阿云案在哪些史书中有所记载

《宋史.许遵传》

为审刑院详议官,知宿州、登州。遵累典刑狱,强敏明恕。及为登州,执政许以判大理,遵欲立奇以自鬻。会妇人阿云狱起。初,云许嫁未行,嫌婿陋,伺其寝田舍,怀刀斫之,十余创,不能杀,断其一指。吏求盗弗得,疑云所为,执而诘之,欲加讯掠,乃吐实。遵按云纳采之日,母服未除,应以凡人论,谳于朝。有司当为谋杀已伤,遵驳言:“云被问即承,应为按问。审刑、大理当绞刑,非是。”事下刑部,以遵为妄,诏以赎论。未几,果判大理。耻用议法坐劾,复言:“刑部定议非直,云合免所因之罪。今弃敕不用,但引断例,一切按而杀之,塞其自守之路,殆非罪疑惟轻之义。”诏司马光、王安石议。光以为不可,安石主遵,御史中丞滕甫、侍御史钱顗皆言遵所争戾法意,自是廷论纷然。安石既执政,悉罪异己者,遂从遵议。虽累问不承者,亦得为按问。或两人同为盗劫,吏先问左,则按问在左;先问右,则按问在右。狱之生死,在问之先后,而非盗之情,天下益厌其说。

《邵氏闻见后录》卷二十一

登州有妇人阿云谋杀夫而自承者,知州许遵谓法因犯杀伤而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科故杀伤法,而敕有因疑被执,招承减等之制,即以按问欲举闻,意以谋为杀之因,所因得首,合从原减。事下百官议,盖斗杀、劫杀,斗与劫为杀因,故按问欲举,可减以谋而杀,则谋非因,所不可减。司马文正公议曰:“杀伤之中,自有两等,轻重不同。其处心积虑、巧诈百端、掩人不备者,则谓之谋;直情径行、略无顾虑、公然杀害者,则谓之故。谋者尤重,故者差轻。今此人因犯它罪,致杀伤他人罪,虽得首原,杀伤不在首例。若从谋杀则太重,若从斗杀则太轻,故酌中,令从故杀伤法。其直犯杀伤更无它罪者,唯未伤则可首,但系已伤,皆不可首。今许遵欲将谋之与杀,分为两事,则故之与杀,亦是两事也。且律称得免所因之罪,彼劫囚略人皆是也。已有所犯因,而又杀伤人,故劫略可首,而杀伤不原,若平常谋虑不为杀人,当有何罪可得首免?以此知谋字止因杀字生文,不得别为所因之罪也。若以斗杀与谋杀,皆为所因之罪,从故杀伤法,则是斗伤自首,反得加罪一等也。”自廷尉以下,皆嫉许遵之妄,附文正公之议。王荆公不知法,好议法,又好与人为异,独主遵议。廷尉以下争之不可得,卒从原减。至荆公作相,谋杀遂立按问。旧法一问不承,后虽自言,皆不得为按问。时欲广其事,虽累问不承,亦为按问,天下非之。至文正公作相,立法应州军大辟,罪人情理不可悯,刑名无疑虑,辄敢奏闻者,并令刑部举驳,重行朝典,不得用例破条。盖祖宗以来,大辟可悯与疑虑得奏裁,若非可悯、非疑虑,则是有司妄谳,以幸宽纵,岂除暴恶安善良之意乎?文正公则辟以止辟,正法也。荆公则姑息以长奸,非法也。至绍圣以来,复行荆公之法,而杀人者始不死矣。予尝谓后汉张敏之议,可为万世法。曰:“孔子垂经典,皋陶造法也,原其本意,皆欲禁民为非也。或以平法当先论生,臣愚以为天地之性,唯人为贵,杀人者死,三代通制,今欲趣生,反开杀路,一人不死,天下受敝。记曰:‘利一害百,人去城郭。’夫春生秋杀,天道之常。春一物枯即为灾,秋一物华即为异。王者承天地,顺四时,法圣人,从经律而已。”盖与司马文正之议合也。苏黄门初嫉许遵之谳,后复云:“遵子孙多显者,岂一能活人,天理固不遗哉!”亦非也。使妄活杀人者,可为阴功,则被杀者之冤,岂不为阴谴乎?

《龙川略志》第四卷许遵议法虽妄而能活人以得福

知润州许遵尝为法官,奏谳妇人阿云谋杀夫不死狱,以按问欲举,乞减死。旧说,鬭杀、劫杀,鬭与劫为杀因,故按问欲举可以减。谋而杀,则谋非因,故不可减。士大夫皆知遵之妄也。时介甫在翰苑,本不晓法,而好议法,乃主遵议。自公卿以下争之,皆不能得,自是谋杀遂有按问。然旧法,一问不承,后虽犯者自言,皆不得为按问。时欲广其事,虽累问不承,亦为按问,天下皆厌其说。予至齐,齐多劫盗,而人知法有按问,则未有盗而非按问者。二人同劫,先问其左,则按问在左;先问其右,则按问在右。故狱之死生,在问之先后,而非盗之情。又有甚者,捕人类多盗之邻里,所欲活者辄先问之,则死生又出于用情。予见而叹曰:「惜哉!始议按问者之未究此弊也!」因以语齐守李诚之,诚之亦叹曰:「吾侪异日在朝,当革此弊。」予曰:「虽然遵议则非,而要能活人;吾议则是,而要能杀人。予意亦难改之。」诚之曰:「信然。柰何而可?」予曰:「昔劫盗赃三千而死,今五千而死矣,非有常也。必欲改是,增至七千而死,庶几可耳。」后十余年,谪居筠州。筠守许长卿,遵之子也。言其兄弟及诸子仕宦者十余人,而郎官、刺史至数人。予复叹曰:「遵之议妄甚矣,而子孙仕者若是其多也。一能活人,天理固不遗之也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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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光晚年自号卒谥追封

司马光晚年自号迂叟、死后谥为文正、被追封为太师和温国公。

司马光1019年的11月17日在陕州夏县涑水乡出生,字君实,号迂叟,被世人称之为涑水先生,是北宋时期的政治家和文学家,司马光自称自己为西晋时期安平献王司马孚的后人。

在1038年的时候,司马光考中了及第,并且曾经担任了北宋时期的龙图阁直学士,在宋神宗时期,因为反对王安石的变法,辞官回到家中十五年并主持编写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编年体通史《资治通鉴》。

司马光的一生经历了宋仁宗、宋英宗、宋神宗和宋哲送四个朝代,官至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在1086年,司马光去世,死后被朝廷追封为太师、温国公,并且赐谥号为文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司马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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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光终于赶在死之前,杀了那个搅动大宋司法之争的无辜妇女

文|豫南狂生(读史专栏作者)

所谓未来,不过是往昔。

变革,总在泥泞中艰难前行。

900多年前的一个夏天,一起因刑事案件而引发的的司法之争,其影响力之大,纷争之广,时耗之久,足以为后世的司法变革树立标杆。

它就是录入《宋史·刑法志》记载的案件“阿云之狱”。

除了围观的群众,博弈的双方都是声名显赫的政坛领袖:时任翰林学士的司马光以及宰相王安石。

故事得从熙宁元年(公元1068年)一个炎热的夏日说起:登州农家少女阿云,父亲早丧,去年又死了母亲,家贫如洗。

阿云的叔叔不顾其母丧未满,强行用几担粮食的聘礼将阿云许配给了本村一个老光棍韦阿大,史书载,此时“许嫁未行”。

但是阿云姑娘当时只有13岁,正值少女怀春的年纪,是一枚颜值控的小萝莉,见未婚夫韦阿大相貌丑陋,阿云“嫌婿陋”,非常不满,但是婚期已定,由不得她。

于是为了摆脱这桩婚姻,一天,阿云趁未婚夫在田里休息时,用剪刀连捅未婚夫三十多刀,但未婚夫未死。

史书载:“伺其寝”,“怀刀斫之”,“十余创,不能杀”,只是“断其一指”。

连捅三十多刀,韦阿大只被砍断了一根手指,13岁的少女,也就是现在初中生的年纪,哪能下得去狠手啊!

此案件经过并不复杂,很快,阿云被捕,“执而诘之,欲加讯掠”,“乃吐实”,于是全部如实招供。

依宋朝《宋刑统》律例,阿云弑夫,属十恶不赦大罪,应判死刑,于是结案上报,卷宗被摆放在登州知州许遵的案上。

然而,接下来的案件的进展,堪称曲折:

第一回合:知州许遵,非常同情阿云的遭遇,没有按照程序把案宗往上级一交了事,他向大理寺上报的同时,也提出了改判的意见。

他认为阿云在母亲守丧期未满的情况下,被叔叔用几担粮食将贱卖给韦阿大,这是违法行为。

交易违法,自然婚姻无效,所以阿云也不是韦阿大的妻子,那么也就谈不上杀夫这样不赦的死罪。

然而,刑部和大理寺审理卷宗时提出了疑点,大宋律例中有“杀人以伤者绞”的条文。

韦阿大相貌丑陋固然属实,可并不等于该杀之人,阿云即便与韦阿大无瓜葛,也应该为伤害罪负责,处以绞刑。

第二回合:许遵开始在浩如烟海的法律中寻找条文,恰巧此案发生不久,宋神宗敕书发布了一条法律补充条文:“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

据此许遵认为阿云供认不讳,属于自首,罪不至死。

但是刑部坚持死刑原判,同时御史台弹劾许遵以权枉法。许遵大怒,直接上奏神宗皇帝。从这时起,阿云的命运,开始成为最高统治者关心的问题。

在皇帝的重视下,朝廷最有影响力的宰相王安石和翰林学士司马光参与了进来。

此时王安石变法正是方兴未艾,朝廷中的新旧两党已经有水火不容的趋势,恰巧阿云案的发生,给了双方理论压倒对方的机遇。

作为变法派,王安石坚决支持许遵的观点。

王安石认为:

1、自古以来,人命关天,且阿云杀人未遂,应该宽厚量刑。

2、不能拘泥于条条框框,所有的法律,最终解释权都在皇帝手中,而皇帝宽仁爱民,法律应该为其服务。

作为保守派的司马光认为:

1、阿云虽杀人未遂,但性质恶劣。

今日若不从重处理,他日谋杀亲夫就会成为普遍现象,长期下去,社会风气会愈加恶劣,影响极坏。

2、祖宗成法,不可更改,若按照皇帝意志为转移,势必主观性加强,失去公平公正性,法律也将失去其权威。

双方各执一词,均为大义凛然之词,阿云的命运,已经成为帝国热点。

作为政敌,王安石和司马光绝不是简单的要决定阿云的生死。

实则为变法派与守旧派的权利意识之争。

但此时的神宗皇帝,是一个胸怀大略的统治者,他心中的宏伟蓝图,需要王安石为他完成。

最后宋神宗下诏免除阿云死罪。几年后,神宗大赦天下,阿云回到家中,重新组建新的家庭,开始了幸福美满的生活。

阿云得救了,这是北宋人文精神的胜利,社会良知的苏醒。

得势的王安石,大刀阔斧的开展着他的“熙宁变法”,失势的司马光,则躲在洛阳的小草屋里,夜以继日的编著着《资治通鉴》。

第三回合:王安石的变法几经阻挠,惨淡收场。

元丰八年(公元1085年)三月,神宗病死,年仅10岁的赵煦即位,是为宋哲宗,哲宗年幼,由其祖母高太后当政。

元祐元年(1086年),主张祖宗之法不可废的高太后,任命司马光为相,尽废新法。

司马光重回朝堂回归宰相,保守派再次成为朝堂主流。

为了证明政敌王安石的种种荒谬不经,变法派的一文不名,这位年过花甲的宰相再次对平民阿云举起了法律的屠刀。

以谋杀亲夫的罪名将阿云逮捕,很快斩首示众。

而此时,离阿云案发生的时间,已过了18年,当年的青涩少女,早为人母,这桩延续了两朝的纷争,就此落下帷幕。

不久,王安石在江宁病逝,同年九月,司马光病逝,他终于赶在生命结束之前,杀死了那个搅动大宋司法之争的无辜妇女。

41年后,靖康二年四月,金军攻破东京(今开封),俘虏了宋徽宗、宋钦宗父子及大量赵氏皇族,北宋灭亡。

司马光当初执拗的废除了一切新法,却最终将他毕生为之维护的王朝,送进了地狱。

而那位为阿云仗义执言的许遵,年老后退居在家,84岁无疾而终。

许多年后,人们还在为王安石变法的利弊争论不休,为司马光的童年轶事而津津乐道。

但很少有人知道,那一年的夏天,一桩简单的刑案,帝国朋党之争的潘多拉魔盒就此开启,一个小小的阿云真有这般的能耐吗?

历史的真相,让人细思极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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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斫伤本夫,实到来,不打你怎么翻译成文言文

你问的是这句话怎么翻译成白话文吧?翻译过来的意思的:如实招供砍伤人这件事,就不再对你用刑了。
斫读作zhuó,意义为大锄;引申为用刀、斧等砍。到字通“道”,道出的意思。
这句话出自北宋登州阿云案,在司马光的奏章《议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而自首状》中有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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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司马光一定要跟登州阿云这个弱女子过不去

司马光不是非得跟登州阿云过不去,他是在跟王安石较劲,确切地说登州阿云案正好发生在王安石变法的档口,司马光是反对变法的代表。于是登州阿云案成为王安石与司马光在朝堂之外,一场变相的较量。

登州阿云案

阿云案其实也比较简单,说这阿云是登州一个普通女子,母亲去世后没多久,她叔叔就做主将她许配给了一个老光棍,还是个困难户,又长相丑陋。可当时阿云却是如花少女,可想而知阿云心中的气愤。但她也无可奈何,毕竟古代女子的婚姻大事,皆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阿云父母早逝,叔父就是可以决定她婚姻大事之人。不过阿云是个不认命的女人,也许是为了反抗,也许是为了解脱,在某个夜黑风高的夜晚,阿云带着刀去了老光棍家,打算一刀砍死他。

最后老光棍她没砍死,不过也砍伤了老光棍,于是阿云被扭送官府。人证物证具在,而且阿云也不否认,并将事情的来龙去脉讲得一清二楚。官府给她判了个谋杀亲夫的死刑,又上报了大理寺,就等着挑选日子,行刑了。当时这事宋神宗知道后,也许是考虑到阿云在守孝期婚配原本就不合适,再加上又是被叔父强迫。宋神宗特意下诏书,大概意思就是说阿云有自首情节,又情有可原,死罪可免,活罪难逃。

司马光与王安石的斗法

原本这事到了宋神宗诏书一下,就应该立刻了结,结果这事却越来越复杂了。按照北宋的律法,帝王的诏书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也就是说宋真宗宽宥阿云的诏书,更像是个人意见,办理的官员不听也没关系。可宋神宗不乐意,他又让翰林学士王安石与司马光一起审理这个案子。老实说阿云案很简单,就算再审个十次八次,结果都一样。可王安石与司马光愣是针尖对麦芒,死磕了很久,都没有定论。

其实司马光与王安石的这场较量,就是朝堂外关于变法的另一种形式较量。司马光反对王安石的变法,他们原本就是政敌。而阿云案中,法律与皇权到底谁重谁轻,又成了他们之间辩论的理由。看似在说阿云案,其实又回到了王安石的变法中,小小的阿云案,就再次将北宋朝堂搅得天翻地覆。官僚阶级支持司马光的比较多,但最后宋神宗拍板,给阿云案定罪,将死刑改为有期徒刑,之后王安石的变法就登上了北宋的历史舞台。

阿云的下场

宋神宗去世后,王安石变法也失败了,司马光却成为北宋朝堂上的领袖,于是司马光想起了阿云案。他再次对阿云改判,对阿云执行死刑。原本已经死里逃生的阿云,最后还是死在了北宋的律法之下。要说当时司马光已经在政治上压倒了王安石了,可他为什么要跟一个平民阿云过不去呢?

只能说阿云案早已不是一个小小民间刑事案了,这里面有很多政治原因,司马光从新改判阿云案,也是在借着阿云案清算当年的政敌,为自己的前朝肃清政敌。不是司马光对阿云有什么深仇大恨,只是阿云案太过敏感,且政治意义重大,所以司马光不能放过阿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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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光究竟有没有杀掉阿云登州阿云案

北宋神宗皇帝赵顼在位期间,曾经发生过一件轰动朝野的案件。其案件本身只是一起“妻子谋杀丈夫未遂”的简单案情,但是这个案件却使得北宋朝廷上上下下各级官员为之争论了近十七年的时间,就连北宋两位极负盛名的宰相王安石和司马光也参与其中,并且相互之间针锋相对、口诛笔伐。

这就是我们今天要谈的——阿云案!


宋神宗熙宁元年,在当时北宋的登州发生了这样一个案件。一个13岁的少女阿云父母双亡,在给母亲守孝期间却被自己的叔叔强行许配给了同村一个姓韦的老光棍儿,并且逼着二人同房。

然而这姓韦的光棍儿实在太丑,阿云把心一横,趁着姓韦的睡着的时候拿起事先准备的砍柴刀对着姓韦的老光棍儿一顿乱砍……然而阿云毕竟还只是一个孩子,她并没有能够杀死姓韦的,只是砍掉了对方的一根手指。

事发之后,很快县衙便将阿云缉拿归案。阿云到案之后也没有隐瞒,非常痛快的坦白了自己意图杀死姓韦的事实。案件的发生和侦破过程就是这么简单,但是其复杂的影响却才刚刚开始显现。

县衙以阿音“谋杀亲夫”的罪名判处了她死刑,但是对于死刑对最终审核必须要呈报登州府衙。当时的登州知府许遵在接到下面报上来的案子之后便觉得有问题:

一是“谋杀亲夫”的罪名是否成立。首先,阿云是在守孝期间被叔父强行许配给姓韦的,按照大宋律法女子为父母守孝期间是不得结婚的。那么阿云与姓韦的婚姻站不住脚,自然也就不存在“谋杀亲夫”一说了。“谋杀亲夫”和普通杀人案的量刑是不同的,前者是斩立决,而后者就是绞刑,虽然同样是死,但是后者却能够留个全尸!

二是阿云是否具备自首减罪的情节。其次,许遵还认为,阿云虽然是被抓捕归案,但是其到案之后没有丝毫隐瞒,直接便将事情经过向官府进行了坦白。而且姓韦的本身并未死亡,只是受了轻伤,犯罪的结果并不严重,所以应当考虑按照宋朝律法再为阿云减罪二等。那么如果这个结果成立的话,阿云便不会被判死刑了,这个花季少女的生命也不会过早凋谢。

当府衙和县衙对于同一个案件的判决发生分歧之后,这个案件便被呈报到宋朝的最高案件审判机构——刑部的大理寺。

三、争执不下的局面

原本这个案件被呈报到刑部之后,刑部否掉了许遵的意见而支持县衙的原判。但是非常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许遵在登州知府任上由于政绩显著被调回中央任职,而恰恰许遵被调任的就是刑部的大理寺卿,也就是大理寺的“一把手”!

这个许遵是个极有责任感的官员,他上任之后立刻便将“阿云案”重审,并重新定案。但是这样一来朝廷的御史台(相当于现在的中纪委)又不干了,不少御史纷纷站出来弹劾许遵滥用职权。

这样一来事情就闹大了,满朝文武都把关注的目光投向了这个案子,一时之间各执一词吵了个口沫横飞。最后干脆直接闹到了当时的宋神宗赵顼那里。神宗皇帝一时间也拿不定主意,最后他想到一个办法:

大宋朝的翰林院中养着不少的饱学之士,既然大家平日里都自诩饱读诗书、满腹经纶,那就都来分析一下这个案子吧!

四、一件案子,两位名相,一个皇帝

当“阿云案”被发到翰林院之后,却引出了两个北宋时期极负盛名的人物。一个是幼时“砸缸救人”,并撰写了鸿篇巨著《资治通鉴》的司马光,另一个是“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的改革者王安石。

这两个人处于同一历史时期,真的就是“一时瑜亮”。两个人均是满腹才华、学问渊博,两个人均有极强的政治抱负,最关键的是两个人的观点截然相反!

司马光认为,北宋律法讲求从严从重,这是从太祖赵匡胤就传下来的规矩,对于此案当然应该按照祖制从重、从严处置,所以“阿云案”应当对阿云判处斩立决。

王安石却不以为然,他认为太祖赵匡胤时期的律法是对当时社会状况而规定的。当时国家才从战乱中恢复过来,自然要用严格的法律使百姓迅速的回到秩序状态,但是现在天下承平已久,法律更应该讲求的是宽仁,“疑罪从无,罪行从轻”才是正道。

而这个案子当中还有一个关键人物——宋神宗。实际上宋神宗在许遵呈报案件之初曾经下过一道圣旨:烦人谋杀造成人身伤害,但是在审讯前,犯人如实供认的,应当以自首对待,按照谋杀罪行降两个等级论罪。

看到这里,大家就明白宋神宗是什么态度了吧?他也可怜阿云这个苦命的小姑娘。但是当时刑部并没有采纳皇帝的诏书,而是依然判处阿云死刑。

那么现在事情便出现了变化,王安石站出来据理力争,自然就得到了宋神宗的支持。这次争论便是历史上著名的“律敕之争”,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实际上争的已经不再是案子本身,而是究竟是皇帝的旨意大,还是现行的法律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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