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读者,相信很多人对徇私枉法罪量刑标准徇私枉法罪怎和徇私枉法罪都不是特别了解,因此今天我来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徇私枉法罪量刑标准徇私枉法罪怎和徇私枉法罪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这些问题。
本文目录一览
徇私枉法罪量刑标准徇私枉法罪怎样判刑麻烦告诉我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行为。
徇私枉法罪在主观方面一个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必须有徇私或徇情的情节,如果没有,则不能以徇私枉法罪进行追诉。所谓徇情,毫无疑问应是个人之情,因为只有作为单个的生物主体的人才能产生感情,至于单位之间的感情,主要是取决于单位之间的人与人的交往程度。而对于徇私枉法中的“徇私”争议较大的是对于为牟取单位的和小集体利益而实施的徇私枉法行为,能否认为是徇私枉法罪并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399条第1款中所规定的徇私枉法中的“徇私”,是徇个人之私,并不包括徇单位、小集体之私。徇单位、小团体之私而枉法的,应依法给予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则应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徇私枉法不仅包括徇个人之私,也包括徇单位、小集体之私,对于徇单位、小集体之私而枉法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定为徇私枉法罪并追究刑事责任。高检院在其立案标准的第十稿中就有此规定。本人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妥当,其理由是:
(一)从徇私枉法罪的犯罪构成来看。 徇私枉法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无罪而故意使其受刑事追诉,明知他人有罪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明知裁判违背事实和法律而故意为之。其动机是徇私、徇情。徇私枉法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有罪的人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让无罪的人受到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或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等行为。
(二)从社会危害性来看,徇小团体之私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首先,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来看,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认为徇小团体之私不构成犯罪,必然会产生使犯有同样罪行的犯罪嫌疑人,仅仅因为是否能满足单位或小团体的意愿,即能否满足其“私”的条件,而得到截然不同的处置结果,面临不同的人生命运,这必然造成司法上的严重不公。也不利于对一些犯罪“保护伞”的打击。
其次,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角度上来看,这种做法严重地践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其执法行为的直接后果是:一方面使广大公民产生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危机感和不信任感,另一方面使原案的犯罪分子认为“有钱能使鬼推磨”,视法律如儿戏,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会滋长一些司法工作人员以此为借口,践踏社会主义法制。
再次,从财务制度上来看,由于徇单位或小团体之私所得的收入属不正当收入,通常不能纳入正常的财务监管之中,这样又很容易导致新的贪污、贿赂等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徇私枉法罪与滥用职权罪的法律适用的比较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种行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表现为不正确行使职权;二是表现为超越职权。徇私枉法行为从广义上讲也是一种滥用职权行为。现行刑法之所以将徇私枉法行为单独列出,主要考虑是,徇私枉法是一种严重的司法腐败行为,从而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而第399条第1款的徇私枉法罪则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徇单位、小团体之私而枉法,不认为是“徇私”,同理,第397条第2款中的徇私舞弊中的“徇私”,也不能理解为是包含了徇单位、小团体之私。如果徇单位、小团体之私而枉法即使构成犯罪,一般也只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大大低于徇私枉法罪的处刑标准。而从上面徇单位或小团体之私和徇个人私情、私利的社会危害性来看,徇单位或小团体之私而枉法比徇个人之私有过之而无不及,这与《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抵触。同时也易使大家产生司法权也是一种商品的假像,与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宗旨背道而驰。
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4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这类人员除包括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司法机关中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权的人员外,还包括受司法机关委托或未列入司法机关编制但在司法机关中从事以上四类职责的人员。而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共犯问题,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中作了肯定的解释,从而消除了司法实践中的各种争议。
徇私枉法罪中的“徇私”,通常表现为司法人员的受贿行为,在此情况下,徇私枉法行为就既构成了徇私枉法罪,又构成受贿罪,这就产生了刑法理论中的“法条竞合”现象。所谓“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处理法条竞合的一般原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规定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规定按其中一罪处罚;二是法律规定重法优于轻法。
《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根据以上规定,这种情况看似无大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个人徇私枉法,同时又有受贿行为,且已达到受贿罪的标准应如何定罪。有人认为,根据《刑法》第386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第383条第3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而《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某人受贿达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又徇私枉法且分别构罪,依法应定为受贿罪。笔者认为这种理由不太充分,如果某人受贿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且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以受贿罪处理显然不合理,为此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应按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以徇私枉法罪进行追诉,其悔罪表现和积极退赃则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有人以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的问题为参照,认为徇私枉法罪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也应以类似的规定来处理;有人认为,由于徇私枉法罪并不包括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并且法律又无明文规定,如果以一重罪处刑,这势必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因此以上两种行为应以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理。”笔者认为此观点比较合理。并且《刑法》只对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的竞合问题有所规定,而对以上问题则无此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执法人员对徇私枉法罪的认定,存在着许多分歧,这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为此建议立法机关或司法解释机关对此罪中的分歧能作出明确的规定。
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一)徇私枉法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所谓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赋予审判和法律监督权力的机关。在我国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总称。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负责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所谓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明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4)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5)其他枉法裁判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或者冤枉好人。
(二)徇私枉法罪的概念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徇私枉法犯罪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释
徇私枉法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大点第五项,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应当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实事、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的等。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新刑法对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处罚标准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与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基本相同,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司法公正。但从严格意义上讲,犯罪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与审判公正。因为司法活动还包括立案侦查与审查起诉活动,而本罪只涉及审判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由此可见,犯罪客观方面有三个特点:(1)枉法裁判的行为须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这里的民事审判,是指按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活动,因此,经济审判也应视为民事审判活动。(2)必须是行为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所谓“枉法裁判”,是指依照事实和法律本应判决当事人胜诉或败诉的,行为人却故意颠倒黑白地判决该当事人败诉或胜诉;或者对本应承担较重民事、行政责任的当事人违法判定减轻其责任;对本应承担较轻民事、行政责任的当事人违法判定加重其责任;等等。(3)枉法裁判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据有
关司法解释,“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犯罪主体是审判机关的民事、行政审判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司法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和民事、行政审判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的人际关系共谋枉法裁判的,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但不能独立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必须是行为人明知而故意地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如果行为人过失地作出不公正判决,或者因为业务水平低下而作出错误判决,均不能作为犯罪来处理。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认定
认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要区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和徇私枉法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不同点在于:(1)虽然二者侵犯的客体都可归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司法公正,但二者侵犯的客体又各不相同:前者侵犯的是民事、行政审判的正常活动与民事、行政审判的公正,后者侵犯的是刑事诉讼的正常活动与刑事司法的公正。(2)客观表现也有不同。前者只能发生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中,而后者则既可能发生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中,也可能发生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3)行为所指对象不同。前者针对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后者则针对一般公民与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第二,要正确处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的关系。由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徇私枉法罪的行为人往往在行为过程中(包括行为前、行为中、行为后)收受他人财物,符合受贿罪特征,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之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是说,前二罪的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如果没有达到受贿罪的立案标准的,只分别按前二罪处理;如果达到或超过受贿罪立案标准的,则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应按其中的重罪处罚。
(三)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处罚
依照《刑法》第399条第2款的规定,对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分两种情况来处罚;
(1)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徇私枉法是什么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刑法规定,犯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二、徇私枉法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所谓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赋予审判和法律监督权力的机关。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所谓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明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4)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5)其他枉法裁判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是哪些
1、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包括公安、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中的侦查人员(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林业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非上述机关人员或者虽为上述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但不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一般不能成为该罪主体,构成该罪的必是共同犯罪。
2、侦查人员,即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的专门机关的工作人员,如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工作的人员。其职权是搜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缉犯罪嫌疑人并实施必要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本文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请在文章结尾处点击“顶一下”以表示您的支持。如果您对本文不满意,也请点击“踩一下”,以便我们改进该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