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读者,很多人可能对辩证法的三大基本规律和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分别是什么五对范畴有不是很了解,所以今天我来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辩证法的三大基本规律和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分别是什么五对范畴有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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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的三大基本规律

辩证法三大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这三个辩证法规律在哲学上普遍性达到极限程度。这是黑格尔在《逻辑学》中首先阐述出来的,恩格斯则将它从《逻辑学》中总结和提炼出来,从而使辩证法的规律变得更加清晰了。辩证法规律揭示的全是极限本质之间的联系,是抽象程度最高的产物。
辩证法规律揭示的全是极限本质之间的联系,是抽象程度最高的产物。尽管辩证法的规律都是从概念的推演中抽象出来的,但是这些规律完全与客观现实的本质运动相一致,因此它们都是具有极限真理的客观规律。
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彼此之间的联系是一分为二的关系。基本规律是对立统一规律,它是其中的“一”。量变质变规律与肯定否定规律是“二”。
用逻辑关系图表示,是这样的形式:
┌量变质变规律——变化规律:内部变化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核心规律)┤
└肯定否定规律——发展规律:外部过程规律
否定之否定规律包含在肯定否定规律内部,属于发展的连续性具有的客观规律。
从哥德巴赫猜想的哲学证明中我们看到,对立统一规律表现得最突出,其次是量变质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存在不存在呢?我们说,这个规律在哲学证明中也体现出来了,但是很不明显。
众所周知,现实中的矛盾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一种是具有直观性的矛盾现象,此时矛盾双方处在可以感知到的认识层次上。一种是必须通过反思才能把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它是人们直接感知不到的矛盾。
对于辩证法的规律来说,主要揭示出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具有的特点,因此,它不是停留在具有直观性的矛盾现象上,而是上升到本质自身内部的矛盾两方面。这就是哲学规律具有的特点,上升到本质高度把握客观存在的现象联系。
在辩证法的三大规律中,基本规律、核心规律是对立统一规律,其他两个规律都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展开形式。因此,三者之间不是并列的关系,而是一分为二的关系。
其中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客观存在具有的特点,任何事物内部都是矛盾的统一体,矛盾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源泉、动力。
量变质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变化形式上具有的特点,从量变开始,质变是量变的终结。
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矛盾运动过程具有的特点,它告诉人们,矛盾运动是生命力的表现,其特点是自我否定、向对立面转化。因此否定之否定规律构成了辩证运动的实质。
从认识层次角度上讲,辩证法三大规律中,量变质变规律处在最外层,人们可以直观地感觉到,因为它是以统一体的变化形式存在的客观规律。其次是对立统一规律,它需要人们进行观察和分析,因为它的认识深度从统一体外部上升到统一体内部的矛盾。
对立统一规律比量变质变规律深入一层,相对来讲,量变质变规律的特点如果相当于认识中的直观性的话,那么对立统一规律的特点就是相当于认识中的直接性,而否定之否定规律的特点则是相当于认识中的间接性,按照康德的划分方法,它们三者依次相当于感性、知性和理性。由于否定之否定规律上升到理性高度,它的特点是隐藏在矛盾的内部,揭示了矛盾运动的本质。因此,否定之否定规律在理解和认识上都具有很高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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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分别是什么五对范畴有哪些

三大规律:

1对立统一规律:世界上任何事物的内部和事物之间都包含矛盾的两个方面,矛盾的双方既对立又统一。

2量变质变规律: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是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量变到一定程度引起质变,产生新质,然后,在新质的基础上又开始新的量变。

3否定之否定规律: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是新事物对旧事物的否定,是事物内部的肯定和否定两方面矛盾斗争的结果,是事物自我发展的过程,但是否定并不是全盘抛弃,而是“扬弃”,是克服和保留的统一。

五大范畴:是对事物最普遍的辩证关系的概括和反映,是辩证思维的逻辑形式,它们从不同侧面揭示了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和发展。

1内容和形式: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为内容服务,内容必须通过形式表现,形式对内容具有反作用,内容和形式存在于统一体中,不可分割。

2现象和本质:本质和现象是揭示客观事物内部联系和外在表现之间相互关系的范畴,二者既对立又统一。

3原因和结果:对立表现在特定的界限和范围内,原因和结果具有确定的界限和先后次序,原因就是原因,结果就是结果,既不能混淆也不能颠倒。

4可能性和现实:对立表现可能性是潜在的、尚未成为现实的东西,现实则是已经存在的东西。统一表现在: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关联,相互渗透,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5偶然性和必然性:是揭示事物的发生、发展和灭亡不同趋势的一对范畴。

扩展资料:

物质世界是普遍联系和不断运动变化的统一整体;辩证规律是物质世界自己运动的规律;主观辩证法或辩证的思维是客观辩证法在人类思维中的反映。是最全面、最丰富、最深刻的发展学说。

它包括三个基本规律(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以及现象与本质、原因与结果、必然与偶然、可能与现实、形式与内容等一系列基本范畴,而对立统一规律为核心。它是宇宙观,又是认识论和方法论。

唯物辩证法指出:“与万物普遍联系”和“按自身规律永恒发展”是世界存在的两个总的基本特征,从总体上揭示了世界的辩证性质;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和各个范畴,从不同侧面揭示了这两个基本特征的内涵和外延;矛盾(即对立统一)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

唯物辩证法用普遍联系的观点看待世界和历史,指出:世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处于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之中,反对以片面或孤立的观点看问题。

唯物辩证法指出:联系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和多样性。

·联系的客观性:联系是事物本身所固有、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既不能被创造,也不能被消灭。

·联系的普遍性:联系包括横向的与周围事物的联系,也包括纵向的与历史未来的联系。一切事物、现象和过程,及其内部各要素、部分、环节,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但另一方面事物又存在着相对独立性,即任何事物都同其他事物相区别而相对独立地存在。事物的普遍联系和事物的相对独立存在是互为前提的。

·联系的多样性:从大的方面说,联系可分为内部联系和外部联系、本质联系和非本质联系、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主要联系和次要联系、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等等。

两极世界理论认为,构成存在的联系具有三个不可或缺的要件,即存在的外部联系、外内联系、内部联系。

唯物辩证法指出:世界是一个过程,过程是由状态组成的,状态是过程中的状态;世界上没有永恒的事物,有生必有灭,无灭必无生;旧事物灭亡的同时,就意味着新事物的产生。

唯物辩证法指出:所谓发展,是指事物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变化趋势,其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

一个事物的发展往往是一个“不平衡→平衡→新的不平衡→新的平衡”的波浪式前进、循环往复式上升的过程,而一个个有限的过程就组成了无限发展的世界,换言之,世界也可以被看作是永恒发展的“过程”的集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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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和“五大范畴”各是什么

三大规律指的是: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五对范畴指的是:原因和结果、必然性和偶然性、可能性和现实性、形式和内容、现象和本质。

一、三大规律:

1、对立统一规律

一切存在的事物都由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一对矛盾组合而成,例如:有光就有影,有正就有负,有生就有死,有得就有失等。矛盾着的双方既对立又统一,从而推动着事物的发展。因此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

2、质量互变规律

质量互变规律,即从量变到质变,是说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的事物,在其每次由一种性质变化到另一种性质的过程中,总是由微小的变化(即量变)慢慢积累开始,当这种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导致事物由一个性质变化到另一个性质(即质变)。

3、否定之否定规律

事物发展的总趋势是前进的、上升的,而道路却是迂回曲折的,之所以说总趋势是前进的,正是因为否定不是抛弃,而是扬弃,是在肯定一部分的基础上再发展,是集中了前两个阶段的积极成果后的更加完善。而之所以说发展是曲折的,是因为事物的发展是事物内部矛盾斗争推动的。

二、五大范畴:

1、原因和结果

原因和结果是揭示事物的前后相继、彼此制约关系的一对范畴。原因是引起一定现象的现象,结果是由于原因作用而被引起的现象。因果关系具有时间顺序性、客观性、普遍性和复杂性。

2、必然性和偶然性

必然性是指客观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合乎规律的、一定要发生的、确定不移的趋势。偶然性是指客观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不一定要发生、可以这样出现也可以那样出现的不确定的趋势。

3、可能性和现实性

可能性和现实性是揭示客观事物由可能向现实转化过程的一对范畴。可能性是指包含在现实事物之中的、预示着事物发展前途的种种趋势,是潜在的尚未实现的东西。现实性是指包含内在根据的、合乎必然性的存在,是客观事物和现象种种联系的综合。

4、形式和内容

内容和形式是揭示事物内在要素及其结构和表现方法的一对范畴。形式指事物的各种内在要素的结构或表现方式。内容指构成事物的一切内在要素的总和。

5、现象和本质

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现象中有真象和假象,真象和假象都能够反映事物的本质。真象是从正面表现本质的现象,假象是从反面歪曲表现事物本质的现象。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和事物基本要素的内在联系。

扩展资料

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和恩格斯首先发现的哲学原理。它科学地反映了关于宇宙自然、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的最一般、最普遍、最深刻、最基础的规律与本质。

它指出:世界万事万物是永远运动和普遍联系的,而运动的法则主要是依据一切事物内部的客观存在的“一分为二”的矛盾性构成的辩证运动法则,联系的纽带与方法主要是客观存在的既对立又统一为核心的一系列辩证原理组成的纽带。

这个哲学的基础是唯物论,主导则是辩证法。唯物论与辩证法互相制约、相辅相成、永远有机结合推动着这个哲学本身与社会实践亦步亦趋地一同进步着。它不断总结社会实践新的经验验证、完善与丰富自己,同时指导社会实践快速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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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的三个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
三大规律的第一个规律是对立统一规律。这是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其他的两大规律与五对范畴,都是以此为基础的具体阐述。对立统一规律的内含,主要有三条:第一是说,所有事物都由相互联系、依存,同时又相互对立、排斥的两个方面构成。第二条,上述两个方面的力量此消彼长,相互转化,会持续达成某种形式的统一。
质量互变规律
第二个规律是质量互变规律。质与量是所有事物的内部的两个规定性,任何事物都具有一定的质与一定的量,是质与量的统一。事物在一定范围内量的变化,只要不引起质的变化,它仍保持其质的稳定性,仍是原来的事物。如果超过了一定的量,就会引起质变,原来的事物就变成了另一种事物。这种保持事物质的数量界限就是度。
这个道理,跟中庸之道所讲的是一回事,凡事都要讲求一个度。我们平时经常讲成功需要坚持,这里的坚持就是说量如果不够,你就不可能发生质变,不可能由“普通人”变“成功人士”。
否定之否定规律
第三个规律就是否定之否定规律。这个规律也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具体化,主要的含义也有三条:第一条,任何事物的内部都包含肯定方面与否定方面,肯定方面维持,否定方面推进改变。第二条,任何事物最终都会自我否定,变成另一种新的事物。第三条,经过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达到一种看似回到原点的状态,然而达到一个更高层次的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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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三大规律

三大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即事物的矛盾规律,揭示了事物联系的根本内容和发展的动力,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质量互变规律:

事物的质、量、度。任何事物都具有质和量这两种规定性。质是指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内部的规定性。量是指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律。

一定的事物都具有一定的质和一定的量,是质和量的统一体。质与事物是直接同一的,一定的质就是一定的事物。质是人们区分、认识具体事物的客观依据。量与事物不是直接同一的。

事物在一定范围内量的变化,只要不引起质的变化,一事物仍保持其质的稳定性,仍是原来的事物。这种保持事物质的数量界限就是度。度是质和量的统一。

否定之否定规律:

否定之否定规律,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是事物矛盾运动的进一步展开,它所提示的是事物发展的道路和总趋势。

矛盾及其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原理

(1)矛盾及其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又斗争、又统一,推动事物的运动变化,构成了事物的发展。

(2)同一性对于事物发展的作用。

①矛盾双方的同一性是事物发展的前提。

双方形成矛盾统一体,一方的发展以另一方的发展为条件。

②矛盾双方的同一性使矛盾双方相互包含。

矛盾双方相互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在相互作用中各自得到发展。

③矛盾双方的同一性规定了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势。

同一性使矛盾双方相互贯通,规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构成了事物的自我发展。

(3)斗争性对于事物发展的作用。

①促进事物的量变。

斗争性使矛盾双方相互排斥,引起双方力量对比的变化,为质变准备条件。

②实现事物的质变。

当矛盾双方力量发展达到了极限,斗争性则突破极限,使旧的统一体分解,新事物产生。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原理

(1)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涵义。

①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

②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中的不同矛盾以及同一矛盾的两个方面各自有其特点。

③由于矛盾的特殊性,矛盾具有多种解决形式。

(2)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即一般和个别、绝对和相对的关系。

①一般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即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事物)中,并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

②任何个别都是一般(都具有一般的本质或属性),即特殊性也离不开普遍性,不包含普遍性的特殊性是没有的。

③个别包括一般,一般不能完全包括个别。共性不能代替个性,个性具有共性容纳不了的内容。

④一般和个别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对于不同的层次和范围)。

(3)方法论意义。

这一原理是关于矛盾问题的精髓,它是客观事物固有的辩证法,又是科学的认识方法。

①认识事物就是认识事物的矛盾。认识事物不仅是把握现象,而是分析其内部的矛盾关系,分析事物矛盾内部的对立因素的关系和作用。

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指分析事物的矛盾就要深入到分析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的关系。因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研究矛盾的普遍性才能发现事物发展的一般原因。研究矛盾的特殊性,才能确定事物存在的特殊本质。

③分析事物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不仅是解决具体矛盾的出发点,而且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论基础。理论是从具体实践中概括出来的共性,而具体实践则表现为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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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辩证法三大规律

唯物辩证法三大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对立统一规律

唯物辩证法即“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以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发展的一般规律为研究对象,是辩证法思想发展的高级形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认为物质世界是普遍联系和不断运动变化的统一整体;辩证规律是物质世界自己运动的规律;主观辩证法或辩证的思维是客观辩证法在人类思维中的反映。

是最全面、最丰富、最深刻的发展学说。它包括三个基本规律(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以及现象与本质、原因与结果、必然与偶然、可能与现实、形式与内容等一系列基本范畴,而对立统一规律为核心。

它是宇宙观,又是认识论和方法论。唯物辩证法指出:“与万物普遍联系”和“按自身规律永恒发展”是世界存在的两个总的基本特征,从总体上揭示了世界的辩证性质;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和各个范畴,从不同侧面揭示了这两个基本特征的内涵和外延;矛盾(即对立统一)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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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的内容

三大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世界上任何事物的内部和事物之间都包含矛盾的两个方面,矛盾的双方既对立又统一。事物的运动发展在于自身的矛盾运动,矛盾的斗争性和同一性、普遍性和特殊性(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一般和个别)统一于客观事实。

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变化的源泉和动力,它贯穿于唯物辩证法其它规律和范畴之中,是唯物辩证法科学体系的实质和核心。

量变质变规律: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是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量变到一定程度引起质变,产生新质,然后,在新质的基础上又开始新的量变。量变是质变的基础和必要的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量变质变规律揭示事物发展的形式和形态。

否定之否定规律: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是新事物对旧事物的否定,是事物内部的肯定和否定两方面矛盾斗争的结果,是事物自我发展的过程,但是否定并不是全盘抛弃,而是“扬弃”,是克服和保留的统一。

新事物否定旧事物然后被更新的事物否定,一切事物都是如此“螺旋式”向前发展。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趋势和道路,即事物的发展表现为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新事物是不可战胜的。

扩展资料:


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和恩格斯首先发现的哲学原理。它科学地反映了关于宇宙自然、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的最一般、最普遍、最深刻、最基础的规律与本质。

它指出:世界万事万物是永远运动和普遍联系的,而运动的法则主要是依据一切事物内部的客观存在的“一分为二”的矛盾性构成的辩证运动法则,联系的纽带与方法主要是客观存在的既对立又统一为核心的一系列辩证原理组成的纽带。

这个哲学的基础是唯物论,主导则是辩证法。唯物论与辩证法互相制约、相辅相成、永远有机结合推动着这个哲学本身与社会实践亦步亦趋地一同进步着。

它不断总结社会实践新的经验验证、完善与丰富自己,同时指导社会实践快速向前发展以至无穷。它是全人类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最普遍的、最有效的科学武器之一。因此它是世界全人类的思想财富。

矛盾及其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原理

(1)矛盾及其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又斗争、又统一,推动事物的运动变化,构成了事物的发展。

(2)同一性对于事物发展的作用。

①矛盾双方的同一性是事物发展的前提。

双方形成矛盾统一体,一方的发展以另一方的发展为条件。

②矛盾双方的同一性使矛盾双方相互包含。

矛盾双方相互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在相互作用中各自得到发展。

③矛盾双方的同一性规定了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势。

同一性使矛盾双方相互贯通,规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构成了事物的自我发展。

(3)斗争性对于事物发展的作用。

①促进事物的量变。

斗争性使矛盾双方相互排斥,引起双方力量对比的变化,为质变准备条件。

②实现事物的质变。

当矛盾双方力量发展达到了极限,斗争性则突破极限,使旧的统一体分解,新事物产生。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原理

(1)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涵义。

①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

②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中的不同矛盾以及同一矛盾的两个方面各自有其特点。

③由于矛盾的特殊性,矛盾具有多种解决形式。

(2)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即一般和个别、绝对和相对的关系。

①一般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即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事物)中,并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

②任何个别都是一般(都具有一般的本质或属性),即特殊性也离不开普遍性,不包含普遍性的特殊性是没有的。

③个别包括一般,一般不能完全包括个别。共性不能代替个性,个性具有共性容纳不了的内容。

④一般和个别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对于不同的层次和范围)。

(3)方法论意义。

这一原理是关于矛盾问题的精髓,它是客观事物固有的辩证法,又是科学的认识方法。

①认识事物就是认识事物的矛盾。认识事物不仅是把握现象,而是分析其内部的矛盾关系,分析事物矛盾内部的对立因素的关系和作用。

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指分析事物的矛盾就要深入到分析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的关系。因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研究矛盾的普遍性才能发现事物发展的一般原因。研究矛盾的特殊性,才能确定事物存在的特殊本质。

③分析事物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不仅是解决具体矛盾的出发点,而且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论基础。理论是从具体实践中概括出来的共性,而具体实践则表现为个性。

把握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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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规律是什么,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三大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事物矛盾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
主要内容包括:
1、对立统一规律讲的是“事物的内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基本动力”,矛盾有两点论和重点论,所以我们做事要既抓主要矛盾也要注意次要矛盾,或者是既要抓矛盾的主要方面又要注意矛盾的次要方面。
2、质量互变规律是指事物发展的规律,由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告诉我们做事要注意平时量的积累,当量积累的一定时,突破了度的限制,就达到了质的飞跃。
3、否定之否定规律指明了事物发展的过程,新的事物替代旧事物是历史的必然,但我们对待旧事物要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事物的发展不是一次性完成的,是一个螺旋上升的过程,正所谓“前途是美好的,道路是曲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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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辩证法中三大规律指的是什么

第一、对立统一规律是事物发展的动力

对立统一规律是指矛盾的观点,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都是同一性和对立性的统一,也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本身在唯物主义辩证法中处于核心地位,是事物联系的根本内容和永恒发展的内在动力。

因此,列宁曾说:“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门以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是辩证法的实质。”“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规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这样就会抓住辩证法的核心,可是这需要说明和发挥。”

对立统一规律的核心地位杜林根本没有意识,而且否定矛盾的客观存在,攻击矛盾观点为“背理的顶点”。针对杜林形而上学的观点,恩格斯运用了大量的客观事实论证矛盾规律的客观性以及核心地位。他指出。

从简单的机械运动到高级的生命运动都是矛盾规律的结果,运动的本质就在于矛盾,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矛盾是一切运动、变化、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真正的、自然的、历史的和辩证的否定正是一切发展的推动力(从形式方面看)——对立之划分,对立的斗争和解决。”

第二、质量互变规律是事物发展的形式

质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量是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等可以用数量关系表示的规定性,质变是事物性质的变化,量变是事物数量的增减和组成要素排列次序的变动。

对此杜林进行了歪曲和攻击,否定质量互变规律。恩格斯借助大量的客观事实驳斥了杜林的污蔑和歪曲,指出事物的发展和变化的形式和状态都以量变和质变的形式存在,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纯粹量的增多或减少在一定的关节点上引起质的飞跃”。而且,量变和质变相互渗透,体现了事物发展渐进性和飞跃性的统一。

第三、否定之否定规律是事物发展的趋势

恩格斯指出否定之否定规律非常重要,说明“它是自然、历史和思维的一个极其普遍的,因而极其广泛地起作用的发展规律”。在辩证法中,否定之否定规律的根源就是内在矛盾,辩证的否定就是矛盾对立面的互相转化,是事物的自我否定、自我发展,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

辩证否定的实质是“扬弃”,即新事物对旧事物既批判又继承,否定其消极因素,肯定其积极因素,使事物向更高级的方向发展。要经过两次否定、三个阶段形成一个周期,呈现出波浪式前进或螺旋式上升的总趋势,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也告诉我们: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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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是什么

一、基本特征

1、普遍联系,唯物辩证法用普遍联系的观点看待世界和历史,指出:世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处于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之中,反对以片面或孤立的观点看问题。

2、永恒发展,唯物辩证法指出:世界是一个过程,过程是由状态组成的,状态是过程中的状态;世界上没有永恒的事物,有生必有灭,无灭必无生;旧事物灭亡的同时,就意味着新事物的产生。

二、三大基本规律

1、对立统一,唯物辩证法指出:一切存在的事物都由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一对矛盾组合而成。矛盾着的双方既对立又统一,从而推动着事物的发展。因此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对立统一思想来自黑格尔。

2、质量互变,唯物辩证法指出:事物的属性具有质和量两个属性。量是指衡量事物处在的某种状态的数量或具体形式;质是指事物成为它自身并区别于另一事物的内在规定性。量变是事物连续的、逐渐的、不显著的变化,是事物在数量上的变化;质变是事物根本的变化,是一种飞跃,往往表现为突变。

3、辩证否定,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否定之否定原理来自黑格尔的“正-反-合”三阶段论:“正”态事物由于内部矛盾的发展,会过渡到反面,成为“反”阶段,这是第一个否定;由反阶段再过渡到它的反面,是为否定之否定。经过否定之否定后,事物显然回到“正”态。

扩展资料:

唯物辩证法指出: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的两种基本属性。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吸引、相互贯通、或相互渗透的性质和趋势,表现了矛盾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的内在的统一性;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相互限制、相互否定、相互分离或互相批评的性质和趋势。矛盾斗争性具有丰富的内容和多样的形式,有对抗性斗争,也有非对抗性斗争。

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两者相互依存,任何一个矛盾总是既具有同一性,又具有斗争性,两者相互制约:一方面,同一性要受斗争性制约,因为矛盾双方的共存要靠斗争来维持,矛盾双方的转化也要靠斗争来实现;另一方面,斗争性又要受同一性的制约,因为同一性规定制约着斗争的形式、规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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